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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永远爱楼诚❤️

回@后来之后_安之若素之民法案例 答题 【楼诚迷妹之法律狗的恶趣味】

  @后来之后_安之若素 

 

一、成约定金的案例分析:
梁仲春、明诚约定:梁仲春将3船货物卖给明诚,合同签订后7天交货,交货后10天内付清货款。还约定,合同签订后明诚应向梁仲春支付2万元定金,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。合同订立后,明诚未交付定金,梁仲春按期向明诚交付了货物,明诚到期未付款。问题:1请问梁仲春能否请求明诚支付定金?
问题2.请问明诚未支付定金是否影响定金合同成立?

答:1、不能,但有权要求明诚全额支付货款及其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金(如有约定)。

2、定金合同未成立,因其为实践性合同。但买卖合同成立,且实际履行。

二、债权让与的案例分析:
明楼将其对明台享有的3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明镜,明镜再转让给王天风,明台均不知情。王天风要求明台履行债务,明台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。
问题1:明楼将债权让与明镜的行为和明镜让与王天风的行为是否有效?何时生效?
问题2:明台能否以其不知道为由对王天风的债权请求权进行抗辩?

答:1、明楼和明镜的债权让与行为有效,但仅在明楼与明镜之间,明镜与王天风之间分别有效,自双方分别达成合意之时起生效。

2、可以,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为对债务人本人的生效要件,明楼未进行有效通知,该债权转让对明台不生效。

三、债务承担及抗辩权的行使案例分析:
红袖招公司与琅琊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,约定借款期限从2010年1月15日起至2011年1月15日,琅琊阁从未向红袖招主张过任何债权。直至2013年1月15日琅琊阁将债权转让给江左盟公司并通知了红袖招。2014年1月15日,悬镜司公司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购买并接管了红袖招。
问题1:2013年1月15日是否发生债的中断?为什么?
问题2:悬镜司是否有权向江左盟主张抗辩权利?

答:1、琅琊阁对红袖招原债权的诉讼时效的截止时间应为2013年1月15日(时效计算我一直有点晕,应该是2011年1月16至2013年1月15日吧),债权转让通知书已在2013年1月15日送达债务人,诉讼时效因此中断。

2、悬镜司作为红袖招的股东兼实际控制人,以其在红袖招的股份(即投资)为限,承担红袖招的对外债务。江左盟原则上仍应以红袖招为债权追索的对象。

四、违反安全保障的案例设计:
萧景琰和梅长苏去芷萝宫就餐时,邻座的谢玉和夏江发生纠纷动手打斗,餐厅保安看到并未出面制止,突然夏江拿起酒瓶向谢玉扔去,谢玉躲闪,结果萧景琰的头部被酒瓶砸中受伤,梅长苏慌忙上去查看伤情却不慎摔伤。
请问1:萧景琰和梅长苏的医疗费应该由负担?
问题2:若夏江经济能力有限,无力负担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办?

答:1、萧景琰的医疗费用,夏江为第一义务人(看我阁主不打死你的)

梅长苏的医疗费用,原则上餐厅为第一义务人。

2、餐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(阁主会拆了这家餐厅的,谢谢)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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